关于开展2025年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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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同原文
财办建〔2025〕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
同原文
为加快补齐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设施短板,进一步释放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三部门)《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57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现就2025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为加快补齐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设施短板,释放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三部门)《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57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现就2025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三部门)《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57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现就2025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申报条件。鼓励两个及以上的县联合申报试点(以下简称联合试点县),并作为整体共同完成试点任务及考核等相关工作,联合试点县占用一个试点县名额。联合试点县应明确一个牵头县,由牵头县商其他参与县统筹开展试点申报及后续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资金分配等工作。具备条件的市辖区可申报联合试点县,并做好与周边省市县的场景联动。试点县所在地级市2024年汽车保有量应不低于25万辆。
一、优化申报条件。
鼓励两个及以上的县联合申报试点(以下简称联合试点县),并作为整体共同完成试点任务及考核等相关工作。
联合试点县占用一个试点县名额。
联合试点县应明确一个牵头县。
由牵头县商其他参与县统筹开展试点申报及后续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资金分配等工作。
具备条件的市辖区可申报联合试点县,并做好与周边省市县的场景联动。
试点县所在地级市2024年汽车保有量应至少25万辆。
鼓励两个及以上的县联合申报试点(以下简称联合试点县),并作为整体共同完成试点任务及考核等相关工作。
联合试点县占用一个试点县名额。
联合试点县应明确一个牵头县。
由牵头县商其他参与县统筹开展试点申报及后续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资金分配等工作。
具备条件的市辖区可申报联合试点县,并做好与周边省市县的场景联动。
试点县所在地级市2024年汽车保有量应至少25万辆。
二、科学确定试点名额。2025年计划支持75个试点县。三部门根据地方当前新能源汽车和公共充换电设施发展状况及未来潜力、地域面积、省内县(县级市)数量、当前财力状况、2024年试点省公共充换电设施接入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清算平台(以下简称清算平台)情况以及2024年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分配省级试点县名额(见附件1)。
二、科学确定试点名额。
2025年计划支持75个试点县。
三部门根据地方当前新能源汽车和公共充换电设施发展状况及未来潜力、地域面积、省内县(县级市)数量、当前财力状况、2024年试点省公共充换电设施接入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清算平台(以下简称清算平台)情况以及2024年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分配省级试点县名额(见附件1)。
2025年计划支持75个试点县。
三部门根据地方当前新能源汽车和公共充换电设施发展状况及未来潜力、地域面积、省内县(县级市)数量、当前财力状况、2024年试点省公共充换电设施接入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清算平台(以下简称清算平台)情况以及2024年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分配省级试点县名额(见附件1)。
三、鼓励新技术应用。对试点地区具有明显示范效应的车网互动(V2G)项目(试点地区V2G项目整体放电总功率原则上不低于140千瓦,试点期内总放电量不低于1.4万千瓦时),可按照项目总功率除以120千瓦(向下取整)的3倍系数进行标准桩数量折算,折算的标准桩计入首次达到政策指标要求的年度(2024年通过备案的第一批67个试点县参照执行)。
三、鼓励新技术应用。
对试点地区具有明显示范效应的车网互动(V2G)项目(试点地区V2G项目整体放电总功率一般情况下至少140千瓦。
试点期内总放电量至少1.4万千瓦时),可按照项目总功率除以120千瓦(向下取整)的3倍系数进行标准桩数量折算。
折算的标准桩计入首次达到政策指标要求的年度(2024年通过备案的第一批67个试点县参照执行)。
对试点地区具有明显示范效应的车网互动(V2G)项目(试点地区V2G项目整体放电总功率一般情况下至少140千瓦。
试点期内总放电量至少1.4万千瓦时),可按照项目总功率除以120千瓦(向下取整)的3倍系数进行标准桩数量折算。
折算的标准桩计入首次达到政策指标要求的年度(2024年通过备案的第一批67个试点县参照执行)。
四、强化平台监管。试点县公共充换电设施应采用“直连”方式将运行数据实时上传至清算平台,并鼓励“直连+互联互通”方式双通道传输。各省可因地制宜搭建公共充换电设施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清算平台负责接收省级平台传输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直连数据,省级平台需确保与试点县公共充换电设施“直连”,以保证数据真实可靠。各省对试点县公共充换电设施数据真实性负责,通过平台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三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适时对清算平台数据进行抽查,一经发现数据作假问题,将给予取消该试点县资格、追缴多拨付的奖励资金、列入失信名单等处罚措施。三部门通过材料审查、现场抽查等方式,并利用清算平台对试点县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具体年度考核指标及奖励标准见附件2。
四、强化平台监管。
试点县公共充换电设施应采用“直连”方式将运行数据实时上传至清算平台,并鼓励“直连+互联互通”方式双通道传输。
各省可根据当地情况搭建公共充换电设施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清算平台负责接收省级平台传输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直连数据。
省级平台需确保与试点县公共充换电设施“直连”,以保证数据真实可靠。
各省对试点县公共充换电设施数据真实性负责,通过平台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三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适时对清算平台数据进行抽查,一经发现数据作假问题。
将给取消该试点县资格、追缴多拨付的奖励资金、列入失信名单等处罚措施。
三部门通过材料审查、现场抽查等方式,并利用清算平台对试点县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
具体年度考核指标及奖励标准见附件2。
试点县公共充换电设施应采用“直连”方式将运行数据实时上传至清算平台,并鼓励“直连+互联互通”方式双通道传输。
各省可根据当地情况搭建公共充换电设施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清算平台负责接收省级平台传输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直连数据。
省级平台需确保与试点县公共充换电设施“直连”,以保证数据真实可靠。
各省对试点县公共充换电设施数据真实性负责,通过平台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三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适时对清算平台数据进行抽查,一经发现数据作假问题。
将给取消该试点县资格、追缴多拨付的奖励资金、列入失信名单等处罚措施。
三部门通过材料审查、现场抽查等方式,并利用清算平台对试点县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
具体年度考核指标及奖励标准见附件2。
五、严格资金使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试点县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配电网改造以及能源信息管理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其他国家级充换电设施建设应用推广或试点示范等项目支持下的集中式公共充换电场站建设、集中式专用充换电场站建设、社区公共充换电设施共享,以及充换电网络建设运营等工作。对于已享受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公共充换电设施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试点奖励资金支持。
五、严格资金使用。
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试点县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
配电网改造以及能源信息管理等相关支出。
不能用于其他国家级充换电设施建设应用推广或试点示范等项目支持下的集中式公共充换电场站建设、集中式专用充换电场站建设、社区公共充换电设施共享。
以及充换电网络建设运营等工作。
对于已享受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公共充换电设施项目,不能重复申报本试点奖励资金支持。
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试点县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
配电网改造以及能源信息管理等相关支出。
不能用于其他国家级充换电设施建设应用推广或试点示范等项目支持下的集中式公共充换电场站建设、集中式专用充换电场站建设、社区公共充换电设施共享。
以及充换电网络建设运营等工作。
对于已享受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公共充换电设施项目,不能重复申报本试点奖励资金支持。
六、关于其他申报要求。各省应按照《试点通知》有关要求,组织试点县编制试点申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正文继续按照《试点通知》附件1,实施方案附表按照本通知附件3)。进一步加强县域充换电设施与农村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及其沿线配套设施的衔接,拓展应用场景,并统筹考虑新增公共充换电设施与既有设施的空间布局,避免重复建设,有效提升利用率。试点县可研究适当增加电动重卡充换电设施,支持重卡加快电动化。各省通过竞争性评审的方式择优确定本省试点县名单,并于2025年3月13日前将试点县名单及试点实施方案按程序上报三部门备案,相关材料电子版一并上传至清算平台。
六、关于其他申报要求。
各省应按照《试点通知》有关要求,组织试点县编制试点申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正文继续按照《试点通知》附件1,实施方案附表按照本通知附件3)。
加强县域充换电设施与农村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及其沿线配套设施的衔接,拓展应用场景。
并统筹考虑新增公共充换电设施与既有设施的空间布局,避免重复建设,有效提升利用率。
试点县可研究适当增加电动重卡充换电设施,支持重卡加快电动化。
各省通过竞争性评审的方式择优确定本省试点县名单。
并于2025年3月13日前将试点县名单及试点实施方案按程序上报三部门备案,相关材料电子版一并上传至清算平台。
各省应按照《试点通知》有关要求,组织试点县编制试点申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正文继续按照《试点通知》附件1,实施方案附表按照本通知附件3)。
加强县域充换电设施与农村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及其沿线配套设施的衔接,拓展应用场景。
并统筹考虑新增公共充换电设施与既有设施的空间布局,避免重复建设,有效提升利用率。
试点县可研究适当增加电动重卡充换电设施,支持重卡加快电动化。
各省通过竞争性评审的方式择优确定本省试点县名单。
并于2025年3月13日前将试点县名单及试点实施方案按程序上报三部门备案,相关材料电子版一并上传至清算平台。
试点县原则上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推进试点相关工作,确因土地征用、电力改造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完全按照已备案的实施方案(含第一批试点县)实施的,可在不减少公共充换电设施总数量(标准桩)和实际总功率目标的前提下,申请对实施方案中的建设场景、建设地点等内容进行结构性调整,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说明调整必要性和调整内容等,同实施方案任务调整申请表(附件4)一并逐级报送至省级有关部门(相关材料电子版同步上传至清算平台)。省级有关部门应对调整方案出具明确意见,同试点县实施方案调整申请一并报三部门进行备案审查,审查通过后试点县参照实施。
试点县一般情况下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推进试点相关工作。
确因土地征用、电力改造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完全按照已备案的实施方案(含第一批试点县)实施的。
可在不减少公共充换电设施总数量(标准桩)和实际总功率目标的前提下。
申请对实施方案中的建设场景、建设地点等内容进行结构性调整,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说明调整必要性和调整内容等。
同实施方案任务调整申请表(附件4)一并逐级提交至省级相关部门(相关材料电子版同步上传至清算平台)。
省级相关部门应对调整方案出具明确意见,同试点县实施方案调整申请一并报三部门进行备案审查。
审查通过后试点县参照实施。
确因土地征用、电力改造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完全按照已备案的实施方案(含第一批试点县)实施的。
可在不减少公共充换电设施总数量(标准桩)和实际总功率目标的前提下。
申请对实施方案中的建设场景、建设地点等内容进行结构性调整,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说明调整必要性和调整内容等。
同实施方案任务调整申请表(附件4)一并逐级提交至省级相关部门(相关材料电子版同步上传至清算平台)。
省级相关部门应对调整方案出具明确意见,同试点县实施方案调整申请一并报三部门进行备案审查。
审查通过后试点县参照实施。
本通知未作规定事项按照《试点通知》执行。
附件:
1.第二批试点县分省名额分配数量
2.第二批试点县年度考核指标及奖励标准
3.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附表
4.实施方案任务调整申请表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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